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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「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」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實施要點 2
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
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「去法院化」之相關規
定,爰刪除本點相關規定之「法院」等文字,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