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違失者,應即追究行政責任: (一)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,經調查結果,未 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。 (二)法務部廉政署、法務部調查局或其外勤處、站、組受理之貪瀆案件 ,經調查結果,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。 (三)各檢察機關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檢察官偵查結果,依規定予以簽結 或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者。 (四)各級法院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審理結果,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確定者 。 (五)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關於請託關說、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規 定,情節嚴重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