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廉政署成立後,其所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調查結果,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, 亦應追究相關行政責任,爰於第二款增列「法務部廉政署」。 二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業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,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 效,規範公務員受贈財物、飲宴應酬、請託關說等相關標準。端正政風行動方案 業於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停止適用,關於公務員請託關說、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 規範,修正為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,爰為第五款修正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