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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2
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
一、廉政署成立後,其所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調查結果,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,
    亦應追究相關行政責任,爰於第二款增列「法務部廉政署」。
二、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業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,並於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
    效,規範公務員受贈財物、飲宴應酬、請託關說等相關標準。端正政風行動方案
    業於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停止適用,關於公務員請託關說、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
    規範,修正為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,爰為第五款修正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