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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2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違失者,應即追究行政責任:
(一)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,經調查結果,未
      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。
(二)法務部廉政署、法務部調查局或其外勤處、站、組受理之貪瀆案件
      ,經調查結果,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。
(三)各檢察機關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檢察官偵查結果,依規定予以簽結
      或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者。
(四)各級法院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審理結果,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確定者
      。
(五)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關於請託關說、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規
      定,情節嚴重者。
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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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違失者,應即追究行政責任:
 (一) 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,經調查結果,未
      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。
 (二) 法務部調查局或其外勤處、站、組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調查結果,
      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。
 (三) 各檢察機關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檢察官偵查結果,依規定予以簽結
      或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者。
 (四) 各級法院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審理結果,為被告無罪之判決確定者
      。
 (五) 違反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關於請託關說、贈受財物或飲宴應酬等防貪
      之規定,情節嚴重者。
民國 86 年 04 月 1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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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涉及行政責任者,應即追究其行政責任:
 (一) 各機關政風機構處理本機關員工之貪瀆不法案件,經調查結果,未
      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。
 (二) 法務部調查局或其外勤處、站、組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調查結果,
      未能證明涉有犯罪嫌疑者。
 (三) 各檢察機關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檢察官偵查結果,依規定予以簽結
      或為不起訴之處分者。
 (四) 各級法院受理之貪瀆案件,經審理結果,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者。
 (五) 違反端正政風行動方案關於請託關說、贈受財物或飲宴應酬等防貪
      之規定,情節嚴重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