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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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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申報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時,政風機構應就其有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
    之情事進行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