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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2
二、申報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時,政風機構應就其有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
    之情事進行審查。
民國 84 年 12 月 0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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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申報人逾規定期限申報時,政風機構應就其申報有無明知應依規定申
    報,無正當理由不為申報之情事進行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