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受戒治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 (如
附式一) 向執行之戒治所申請移所:
(一) 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、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者
。
(二) 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。
前項第一款患重病、受重傷者檢具之證明文件以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
院之診斷證明為限;另身體殘障者應檢具殘障之證明文件。
受戒治人之家屬如逕向執行戒治所提出申請,執行戒治所應將申請文
件轉交該受戒治人,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辦理。
附式一:申請書
本人係臺灣 戒治所編號 受戒治人 因□1.祖父母父母或配偶
有患重病、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。□2.父母有年滿六十五
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。請准移往臺灣 戒治所執行,俾便就
近接見探視。
繳交之證明文件:
□1.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證明文件。
□2.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受重傷證明文件。
□3.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身體殘障證明文件。
□4.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證明文件。
□5.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證明文件。
申請人 簽章
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