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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2
二  受戒治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 (如
    附式一) 向執行之戒治所申請移所:
 (一) 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、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者
      。
 (二) 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。
    前項第一款患重病、受重傷者檢具之證明文件以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
    院之診斷證明為限;另身體殘障者應檢具殘障之證明文件。
    受戒治人之家屬如逕向執行戒治所提出申請,執行戒治所應將申請文
    件轉交該受戒治人,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辦理。

    附式一:申請書
      本人係臺灣    戒治所編號  受戒治人  因□1.祖父母父母或配偶
    有患重病、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。□2.父母有年滿六十五
    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。請准移往臺灣        戒治所執行,俾便就
    近接見探視。
    繳交之證明文件:
    □1.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證明文件。
    □2.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受重傷證明文件。
    □3.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身體殘障證明文件。
    □4.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證明文件。
    □5.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章
    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      年          月          日
民國 87 年 10 月 0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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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受戒治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 (如
    附式一) 向執行之戒治所申請移所:
 (一) 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、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者
      。
 (二) 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。
    前項第一款患重病、受重傷者檢具之證明文件以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
    院之診斷證明為限;另身體殘障者應檢具殘障之證明文件。
    受戒治人之家屬如逕向執行戒治所提出申請,執行戒治所應將申請文
    件轉交該受戒治人,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辦理。

    附式一:申請書
      本人係臺灣    戒治所編號  受戒治人  因□1.祖父母父母或配偶
    有患重病、受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。□2.父母有年滿六十五
    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。請准移往臺灣        戒治所執行,俾便就
    近接見探視。
    繳交之證明文件:
    □1.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患重病證明文件。
    □2.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受重傷證明文件。
    □3.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有身體殘障證明文件。
    □4.父母有年滿六十五歲證明文件。
    □5.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證明文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請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簽章
    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      年          月        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