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刑事案卷之歸檔管理,公訴及自訴案件,以第一審法院收案日期為準 ;不起訴處分案件,以檢察署收案日期為準,以劃分管理機關。六十 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收案者,由院方歸檔管理;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 後收案者,由檢方歸檔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