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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暨檢察署檔案處理相關事務作業要點 2
二  刑事案卷之歸檔管理,公訴及自訴案件,以第一審法院收案日期為準
    ;不起訴處分案件,以檢察署收案日期為準,以劃分管理機關。六十
    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收案者,由院方歸檔管理;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
    後收案者,由檢方歸檔管理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