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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內容

法規名稱: 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暨檢察署檔案處理相關事務作業要點
公發布日: 民國 80 年 07 月 15 日
法規體系: 檢察機關 > 臺灣高等檢察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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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 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暨檢察署辦理管理事務,其涉及院檢雙方相關事務
    者,依本作業要點處理。
二  刑事案卷之歸檔管理,公訴及自訴案件,以第一審法院收案日期為準
    ;不起訴處分案件,以檢察署收案日期為準,以劃分管理機關。六十
    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收案者,由院方歸檔管理;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
    後收案者,由檢方歸檔管理。
三  文卷由院方保管者,報請銷燬時,由台灣高等法院核定之。但院方保
    管之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由檢方歸檔之文卷,應先徵求檢方之同意
    。
四  文卷由檢方保管者,報請銷燬時,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定。
五  本要點於報請司法院暨法務部核定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