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暨檢察署辦理管理事務,其涉及院檢雙方相關事務 者,依本作業要點處理。
二 刑事案卷之歸檔管理,公訴及自訴案件,以第一審法院收案日期為準 ;不起訴處分案件,以檢察署收案日期為準,以劃分管理機關。六十 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收案者,由院方歸檔管理;六十九年七月一日以 後收案者,由檢方歸檔管理。
三 文卷由院方保管者,報請銷燬時,由台灣高等法院核定之。但院方保 管之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由檢方歸檔之文卷,應先徵求檢方之同意 。
四 文卷由檢方保管者,報請銷燬時,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定。
五 本要點於報請司法院暨法務部核定後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