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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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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檢察官應本正人先正己之精神,嚴以律己,謹言慎行,不得與不當人
    士往來應酬 (飲宴或其他社交活動) ,或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