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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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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
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
2
二 檢察官應本正人先正己之精神,嚴以律己,謹言慎行,不得與不當人 士往來應酬 (飲宴或其他社交活動) ,或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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