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 2
二  檢察官應本正人先正己之精神,嚴以律己,謹言慎行,不得與不當人
    士往來應酬 (飲宴或其他社交活動) ,或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。
無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