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 為樹立檢察官公正廉明之清新形象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二 檢察官應本正人先正己之精神,嚴以律己,謹言慎行,不得與不當人 士往來應酬 (飲宴或其他社交活動) ,或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。
三 檢察官不得與律師為不當之往來應酬;如為正當之往來應酬時,應極 力避免使人誤解其無法公正客觀執行職務。
四 檢察官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或參加與其身分、職務顯 不宜之應酬活動。
五 檢察官受邀之應酬活動,事先可疑有特定目的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 情形者,不得參與。
六 檢察官參加正當之應酬活動時,如發現有事實顯示係為特定目的或涉 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者,應藉機離席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,並於 三日內報告所屬檢察長或其指定之人。
七 檢察官不得從事與其身分、經濟能力或信用狀況顯不相當之商業投資 行為。
八 檢察官從事正當之商業投資行為時,不得籍其身分獲取不當利益。
九 檢察官不得與律師、所承辦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借貸、合夥 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。
十 檢察官違反本注意事項者,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規定嚴予議處。 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品德操守應深入瞭解,發現生活違常者,應予以 規勸,作適切之防範,如有怠忽,應負監督不週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