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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
公發布日:民國 88 年 12 月 2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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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  檢察官不得與律師、所承辦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借貸、合夥
    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