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各地方檢察署就新收案件,得於收案後暫冠「立」字號,由檢察長或 檢察長指定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,就案件之調查或蒐證已否完備, 先行審查。 各地方檢察署未依前項指定專人審查新收案件者,應即分「偵」或「 他」案由各股檢察官逕為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