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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11 月 0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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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、再審或非常上訴,得就駁回處分、
   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
    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。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
    保密之事項,得限制或禁止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