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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2
二、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准許提起自訴、再審或非常上訴,得就駁回處分、
   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
    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。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
    保密之事項,得限制或禁止之。
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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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、再審或非常上訴,得就駁回處分、判決
    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、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
    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。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
    之事項,得限制或禁止之。
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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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律師因受委任就業經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,得向
    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