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下列案件,得指定所屬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二 人以上,組成協同辦案小組協同偵辦: (一)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案件。 (二)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。 (三)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案件。 (四)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案件。 (五)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之案件。 (六)其他認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。 (七)其他繁難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