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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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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對於下列案件,得指定所屬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二
    人以上,組成協同辦案小組協同偵辦:
(一)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案件。
(二)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案件。
(三)違反懲治走私條例之案件。
(四)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案件。
(五)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之案件。
(六)其他認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危害之刑事案件。
(七)其他繁難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