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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 2
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、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
名銜「去法院化」之相關規定,爰刪除「法院」文字。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