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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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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到案之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未帶證件,無法查明身分
    時,應即為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拍照、採取指紋及調取口卡,查核確為
    其本人後始行移送,並將照片、指紋卡及口卡片(影本)隨案移送,
    否則應於案件移送後一週內補送,並應於移送書內載明補送之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