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到案之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未帶證件,無法查明身分 時,應即為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拍照、採取指紋及調取口卡,查核確為 其本人後始行移送,並將照片、指紋卡及口卡片(影本)隨案移送, 否則應於案件移送後一週內補送,並應於移送書內載明補送之旨。
三、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到案之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未帶證件,無法 查明身分時,應即為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受刑人拍照、採取指紋及調 取口卡,查核確為其本人後始行移送,並將照片、指紋卡及口卡片 ( 影本) 隨案移送,否則應於案件移送後一週內補送,並應於移送書內 載明補送之旨。
三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未帶證件,無法查明身分時,應 即為犯罪嫌疑人照相,採取指紋及調取口卡查核確為其本人後始行移 送,並將相片、指紋卡及口卡 (影本) 隨案移送。如無法將相片等資 料隨案移送,亦應於案件移送後一週內補送,並應於移送書內載明補 送之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