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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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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司法警察機關發現管轄區域有非病死、可疑為非病死者,或接受人民
    申請檢驗屍體時,應即派員前往屍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,並製作相
    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(如附件一) ,以傳真或其他方式,迅
    速報請該管檢察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