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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2
二  司法警察機關發現管轄區域有非病死、可疑為非病死者,或接受人民
    申請檢驗屍體時,應即派員前往屍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,並製作相
    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(如附件一) ,以傳真或其他方式,迅
    速報請該管檢察機關處理。
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
2
二  司法警察機關發現管轄區域有非病死、可疑為非病死者,或接受人民
    申請檢驗屍體時,應即派員前往屍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,並製作相
    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(如附件一) ,以傳真或其他方式,迅
    速報請該管檢察機關處理。
民國 85 年 04 月 18 日修正
2
二  司法警察機關發現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,或接受人民
    申請檢驗屍體時,應即派員前往屍體所在現場作初步調查,並保持現
    場,迅速報請該管檢察官到場為「司法相驗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