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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2
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
《附件一修正說明》
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、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
名銜「去法院化」之相關規定,爰刪除「法院」文字。另依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規定
改為橫式書寫,並酌作文字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