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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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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考試錄取人員,按其錄取名次先後順序,依院檢需用名額之比例分別
    分發院方、檢方學習,其學習期間為四個月。 (包括專業訓練二週)
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