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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機關法院書記官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學習注意事項 2
二  考試錄取人員,按其錄取名次先後順序,依院檢需用名額之比例分別
    分發院方、檢方學習,其學習期間為四個月。 (包括專業訓練二週)
    。
民國 78 年 09 月 13 日修正
2
  二  考試錄取人員,按其錄取名次先後順序,依院檢需用名額之比例分別
      分發院方、檢方學習,其學習期間為四個月。 (包括專業訓練二週)
     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