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 處理原則: (一) 本局偵辦案件:基於政策需要或必要之導正,在不影響案件繼續偵 辦及無不良副作用之情況下,得由第三處、肅貪處、經濟犯罪防制 中心等業務主管單位於請示核准後協調聯絡室發布新聞,辦案單位 非經核准,不得擅自發布或透露案情,偵辦中之案件,應嚴加保密 ,若發現有洩密情事,由督察室追究洩密責任。 (二) 基於工作整體榮譽,本局發布新聞,言詞應求嚴謹,稱呼應統一, 辦案單位稱「調查局」「調查局專案小組」,辦案人員稱「調查員 」或「調查人員」,不得使用處、站、組或個人名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