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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調查局辦案新聞處理要點 2
二  處理原則:
 (一) 本局偵辦案件:基於政策需要或必要之導正,在不影響案件繼續偵
      辦及無不良副作用之情況下,得由第三處、肅貪處、經濟犯罪防制
      中心等業務主管單位於請示核准後協調聯絡室發布新聞,辦案單位
      非經核准,不得擅自發布或透露案情,偵辦中之案件,應嚴加保密
      ,若發現有洩密情事,由督察室追究洩密責任。
 (二) 基於工作整體榮譽,本局發布新聞,言詞應求嚴謹,稱呼應統一,
      辦案單位稱「調查局」「調查局專案小組」,辦案人員稱「調查員
      」或「調查人員」,不得使用處、站、組或個人名義。
民國 78 年 03 月 2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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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處理原則:
 (一) 本局偵辦案件:基於政策需要或必要之導正,在不影響案件繼續偵
      辦及無不良副作用之情況下,得由第三處、肅貪處、經濟犯罪防制
      中心等業務主管單位於請示核准後協調聯絡室發布新聞,辦案單位
      非經核准,不得擅自發布或透露案情,偵辦中之案件,應嚴加保密
      ,若發現有洩密情事,由督察室追究洩密責任。
 (二) 基於工作整體榮譽,本局發布新聞,言詞應求嚴謹,稱呼應統一,
      辦案單位稱「調查局」「調查局專案小組」,辦案人員稱「調查員
      」或「調查人員」,不得使用處、站、組或個人名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