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廢/停法務部調查局辦案新聞處理要點 2二 處理原則:
(一) 本局偵辦案件:基於政策需要或必要之導正,在不影響案件繼續偵
辦及無不良副作用之情況下,得由第三處、肅貪處、經濟犯罪防制
中心等業務主管單位於請示核准後協調聯絡室發布新聞,辦案單位
非經核准,不得擅自發布或透露案情,偵辦中之案件,應嚴加保密
,若發現有洩密情事,由督察室追究洩密責任。
(二) 基於工作整體榮譽,本局發布新聞,言詞應求嚴謹,稱呼應統一,
辦案單位稱「調查局」「調查局專案小組」,辦案人員稱「調查員
」或「調查人員」,不得使用處、站、組或個人名義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