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 作業程序:
(一) 各辦案單位必須於案件偵辦計畫中提出應否發布新聞之研議意見及
理由,凡奉准發布新聞之案件,第三處、肅貪處、經濟犯罪防制中
心等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案件移送前將具體資料 (涉嫌人之姓名、年
齡、性別、籍貫、職業、犯罪事實及有關照片) 送交聯絡室撰寫新
聞稿,於簽奉核定後發布。
(二) 各外勤單位所偵辦之一般犯罪案件,必須於案件移送前即時將案情
節略告知業務主管單位研議應否發布新聞;如奉准發布,依前條規
定辦理之。凡移送之案件未通知業務主管單位,而經新聞傳播媒體
報導者,由督察室追究疏失責任。
(三) 核定不發布新聞之案件,辦案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,並於案件移送
前先行協調受理機關共同防範,以免案情外洩,造成困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