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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強化研考業務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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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研考業務列為機關重要工作,本部直屬各機關除
    依組織法規已置有研考單位主管者外,應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
    擔任研考單位主管或由書記官長、秘書或指定之專人負責推動研考工
    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