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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強化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2
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研考業務列為機關重要工作,本部直屬各機關除 依組織法規已置有研考單位主管者外,應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擔任研考單位主管或由書記官長、秘書或指定之專人負責推動研考工 作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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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研考業務列為機關重要工作,本部直屬各機關除 依組織法規已置有研考單位主管者外,應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 擔任研考單位主管或由書記官長、秘書或指定之專人負責推動研考工 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