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強化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2
二 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研考業務列為機關重要工作,本部直屬各機關除
    依組織法規已置有研考單位主管者外,應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
    擔任研考單位主管或由書記官長、秘書或指定之專人負責推動研考工
    作。
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
2
二 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將研考業務列為機關重要工作,本部直屬各機關除
    依組織法規已置有研考單位主管者外,應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
    擔任研考單位主管或由書記官長、秘書或指定之專人負責推動研考工
    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