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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在位置:
廢/停
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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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/停
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
廢止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
2
二 工程預算金額未達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」所 規定「一定金額」 (以下簡稱「一定金額」) 百分之二十者,由工程 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遴選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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