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 2
二 工程預算金額未達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」所 規定「一定金額」 (以下簡稱「一定金額」) 百分之二十者,由工程 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遴選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辦理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5 日訂定
2
二 工程預算金額未達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」所 規定「一定金額」 (以下簡稱「一定金額」) 百分之二十者,由工程 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遴選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