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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遴選建築師作業補充規定 2
二  工程預算金額未達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」所
    規定「一定金額」 (以下簡稱「一定金額」) 百分之二十者,由工程
    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遴選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辦理。
民國 86 年 09 月 15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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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工程預算金額未達「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」所
    規定「一定金額」 (以下簡稱「一定金額」) 百分之二十者,由工程
    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遴選資歷合格之建築師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