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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
修正日期: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
第 19 條
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文件之收發、分配、繕校、遞運及保管。
二、檔案管理。
三、財產、物品、營繕、採購及事務管理。
四、駕駛、技工、工友之管理。
五、經費之出納及保管。
六、其他有關總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