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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第 19 條
總務處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文件之收發、分配、繕校、遞運及保管。
二、檔案管理。
三、財產、物品、營繕、採購及事務管理。
四、駕駛、技工、工友之管理。
五、經費之出納及保管。
六、其他有關總務事項。
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
第 19 條
總務處設五科,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文書之收發、繕校及印製。
二、文件之遞運、寄送及保管。
三、檔案管理。
四、財產、物品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五、駕駛、技工、工友之管理。
六、經費之出納、保管及相關報表之製作。
七、其他有關庶務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