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九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視情節之輕重,予以記功或嘉獎: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,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。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,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,使機關免遭損害 者。 檢舉不法份子,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。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,足為同事楷模者。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。 拾金不昧或其他優良事蹟者。 一年之內無遲到、早退及請假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