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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19
十九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視情節之輕重,予以記功或嘉獎:
     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,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。
     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,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,使機關免遭損害
      者。
      檢舉不法份子,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。
     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,足為同事楷模者。
     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。
      拾金不昧或其他優良事蹟者。
      一年之內無遲到、早退及請假者。
民國 94 年 10 月 04 日修正
19
十九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視情節之輕重,予以記功或嘉獎:
     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,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。
     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,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,使機關免遭損害
      者。
      檢舉不法份子,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。
     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,足為同事楷模者。
     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。
      拾金不昧或其他優良事蹟者。
      一年之內無遲到、早退及請假者。
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訂定
19
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視情節之輕重,予以記功或嘉獎:
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,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。
對意外事件之發生,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,使機關免遭損害者。
檢舉不法份子,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。
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,足為同事楷模者。
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。
拾金不昧或其他優良事蹟者。
一年之內無遲到、早退及請假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