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九 借書人借閱本室圖書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即依遺失圖書賠償規定 處理: (一) 借書人向本室聲明遺失者。 (二) 借書人未照規定日期歸還,經本室兩次催還 (每次定一星期之期 限) ,仍未照指定日期歸還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