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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4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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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  借書人借閱本室圖書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即依遺失圖書賠償規定
      處理:
   (一) 借書人向本室聲明遺失者。
   (二) 借書人未照規定日期歸還,經本室兩次催還 (每次定一星期之期
        限) ,仍未照指定日期歸還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