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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借書簡則 19
十九  借書人借閱本室圖書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即依遺失圖書賠償規定
      處理:
   (一) 借書人向本室聲明遺失者。
   (二) 借書人未照規定日期歸還,經本室兩次催還 (每次定一星期之期
        限) ,仍未照指定日期歸還者。
民國 86 年 05 月 17 日修正
19
十九  借書人借閱本室圖書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即依遺失圖書賠償規定
      處理:
   (一) 借書人向本室聲明遺失者。
   (二) 借書人未照規定日期歸還,經本室兩次催還 (每次定一星期之期
        限) ,仍未照指定日期歸還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