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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
第 187-1 條
不依法令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、燃料、反應器、放射性物質
或其原料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