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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-1 條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
一 本條新增。 二 因科學技術發達,使用核能、放射線之機會日漸增多,如被不法使用,危害公共 安全甚鉅。特增設此類犯罪類型,以應需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