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中華民國刑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
第 187-1 條
不依法令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、燃料、反應器、放射性物質
或其原料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