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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7-1 條
不依法令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、燃料、反應器、放射性物質
或其原料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
第 187- 1 條
不依法令製造、販賣、運輸或持有核子原料、燃料、反應器、放射性物質
或其原料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