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,致第三人受損害者,負賠償 責任。其因過失者,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,負其責任。 前項情形,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,除去其損害,而因故意或過 失不為之者,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