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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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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18
十八、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,於調查證據完畢後,認為應提起公訴或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,應儘速偵結,並督促書記官檢送相關卷證移 送法院審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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