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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
修正日期: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
18
十八、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,於未設政風機構者,由兼辦
      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