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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法規名稱:
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8
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
點次變更。
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
規定未設政風機構者,由兼辦政風業務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辦理,以釐清權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