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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18
十八、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,於未設政風機構者,由兼辦
      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。
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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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七、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機構處理之事項,於未設政風機構者,由兼辦
      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