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八、候保室應優先裝設電話機供人犯覓保、覓款或易科罰金等聯絡之用
,另備置座位、茶水及辦理具保責付程序說明資料。如有必要,保
證人得經檢察官許可,在法警陪同下進入候保室面晤候保被告。
人犯應優先使用電話機聯絡覓保、覓款或易科罰金,若候保室無法
裝設電話機或雖有裝設電話機,惟仍有使用行動電話之必要時,得
經檢察官許可,由法警代為聯絡或由人犯以自身持有之行動電話以
語音或文字方式聯絡覓保、覓款或易科罰金,法警應全程監看或以
適當之方式避免人犯不當使用行動電話,並製作書面紀錄以供查核
。
人犯使用行動電話聯絡覓保、覓款或易科罰金時,每次以十分鐘為
限,必要時得延長。不當使用行動電話或聯絡完畢後,法警應立即
收回行動電話並重新彌封登冊保管。